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创新主体作用,补齐科技创新短板,为新区高质量赶超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1.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5万元奖励(市15万,区20万)。对重新通过认定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市工业“双高”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瞪羚”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引导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市、区各按50%比例分担)。对符合创建条件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创建期满后通过验收的,按省规定比例配套(市、区各按50%分担)。对新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奖励1000万元、800 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市实验室,给予100万元奖励,经考核为优秀、良好、合格类别的,再分别给予100万元、80 万元和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综合性、专业化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奖励800万元、500 万元(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重点实验室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执行“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充分运用规上工业企业“创新指数”评价结果,提升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覆盖率。对“创新指数”评分列全区前10名的,每家奖励20万元。新纳入统计前三年且符合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首次超过100万元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5.支持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突出重点产业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和化解产业链断链断供风险,鼓励企业实施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为主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尖兵、领雁等)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企业引进或自主申报发明专利,并在南太湖新区转化为标准化生产,认定为区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后,给予每个项目2万元奖励,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个项目。
6.加大科技创新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个人),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省科学技术大奖个人(团队第一完成人)按每项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参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每项给予15万元奖励;参与获得省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 5万元奖励。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涉及奖补的相关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关于进-步加快推进湖州南太湖新区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湖南太湖委[2020]7号)同时废止。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扶持的,按最优惠项执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不享受本意见所有条款,C类企业按照本意见全部条款的70%享受。纳入统计的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企业不得享受科技奖励政策。
来源: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 编辑:李卓然 / 审核:李卓然 / 发布者:李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