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州市市级实验室(以下简称“市级实验室”)规范发展,依据《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浙江省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 市级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市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市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市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 市级实验室分为市实验室和市重点实验室两个类别,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目标导向、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市级实验室主要支持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我市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
市实验室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进行培育建设,到2024年,通过产学研协同的方式建设不超过6家。
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
申报市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具备运行机制灵活化、研发活动自主化、创新要素集成化等特征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构建理事会(管委会)管理模式下,符合科研规律和能够激发科研活力的科学管理体制。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够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全省三大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和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应用导向的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引领性原创成果突破,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成果达到全省领先乃至国内领先。到2024年,具备牵头承担国家级和省级重大战略任务的能力,承接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科研任务,积极争取各类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到2026年,牵头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重点科技专项2项以上。到2030年,牵头承担国家级重大、重点科技专项2项以上。
(四)汇聚由国际顶尖学者、院士、长江学者、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等一批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科技人才团队,以及博士后与博士、硕士研究生组成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到2024年,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汇聚不少于150人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引进培育不少于1个院士团队或2个国家级人才计划团队;到2026年,高水平科研人才达到300人;到2030年,汇聚不少于2个国际顶尖团队和500人以上高水平科研人才。
(五)依托单位履行市实验室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汇聚顶尖人才、科研条件建设、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科研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推进市实验室建设发展。到2024年,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和市、区(县)财政配套等各类科研投入累计不少于1.5亿元;到2026年,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和市、区(县)财政配套等各类科研投入累计不少于4亿元;到2030年,各类科研投入累计不少于8亿元。
(六)建设方案须经市政府批复同意。
(七)依托单位无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和相关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
(二)拥有较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全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6人。
(三)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带头作用,具备承担市级(含)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依托单位无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和相关不良信用记录。
(五)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不含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企业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近五年牵头获得省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或省重点研发计划立项项目2项,且授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版权/农业新品种/国家一类新药)不少于3项。
第六条 市实验室由创新能力强、建设积极性高、具备建设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市实验室建设方案,向市科技局提出建设申请。市科技局对建设方案进行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市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科技局申报。在湖高等院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七条 市实验室名称由依托单位自主命名,应采用“***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湖州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九条 实地考察和评审内容包括:
(一)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现有专职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二)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是否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三)市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否处于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
(四)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五)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市级实验室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确定拟认定的市级实验室名单,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实验室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市级实验室经认定后2个月内,由市科技局与依托单位签订责任书,市实验室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5年,市重点实验室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2年。
第十二条 市级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市科技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市级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咨询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广与应用创新方法,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依托单位要为市级实验室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市级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市实验室主任由理事会(管委会)提名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级实验室主任人选应是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市级实验室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五条 市级实验室须设立学术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服务等。
学术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二分之一。市实验室学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理事会(管委会)聘任,市重点实验室学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六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级实验室凡涉及名称变更、理事会(管委会)重组、实验室主任变更或其他重大人员变化、主要研究方向变更、组织结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十七条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市级实验室开展与病原微生物相关的科研活动须在具有相应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按规定报批。强化实验动物生产、运输、使用、尸体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全过程全周期管理,防止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实验动物流失及病原体泄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规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和失信处理机制。市级实验室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引导科研人员恪守学术道德,严禁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对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重大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处置。
第十九条 建立科研成果署名机制。由市级实验室获得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科研成果,应署市级实验室的名称。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 对责任期满的市级实验室,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考核。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公布考核结果。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市级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一条 责任期后,每3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市级实验室各项工作和取得的绩效进行评价。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公布评价结果。
(二)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实验室,优先支持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争创省实验室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优先支持申报省重点实验室。
(三)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实验室资格。以后年度符合申报市级实验室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市本级新认定的市级实验室,每家先给予奖励额50%的补助。考核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类别的,每家再给予奖励额50%的补助;考核结果为“良好”类别的,每家再给予奖励额40%的补助;考核结果为“合格”类别的,每家再给予奖励额30%的补助。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取消资格的市级实验室,经重新认定后,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金用于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研发用原材料、科技人员引育等研发支出。
第二十五条 市级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对提供的申报和考核评价资料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的,予以通报并取消认定资格,依法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资格,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实施,原《湖州市市级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湖市科成发〔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市实验室考核评价体系;
2.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价体系。
附件1
市实验室考核评价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一、建设进展 |
实验室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的落实情况。 |
10 |
二、创新团队 |
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硕/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培养、科研队伍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
20 |
三、科研条件 |
科学装置、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新增研发场地面积和仪器设备。 |
15 |
四、战略任务 |
承担和实施国家、省市级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项目。 |
10 |
五、运营管理 |
完善组织架构和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理事会(管委会)、学术咨询委员会作用。 |
5 |
六、科研投入 |
实验室建设运行资金保障和自筹经费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规范性。 |
10 |
七、科研成果 |
获得原创性、标志性、引领性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制定标准;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等。 |
25 |
八、创新生态 |
融入国际和全国创新网络、开展科研合作等。 |
5 |
说明: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附件2
市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价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评价标准 |
分值 |
一、人才培养与条件建设(20分) |
1.人才培养(10分) |
全职科技人员规模(2分) |
人 |
≥15人 |
1-2 |
<15人 |
0 |
拥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数(2分) |
人 |
≥6人 |
1-2 |
<6人 |
0 |
三年来培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数(国家级人才、省级人才、市级人才)(6分) |
人 |
每培养(或引进)1名国家级人才得4分;每培养(或引进)1名省级人才得2分;每培养(或引进)1名市级人才得1分;累计不超过6分 |
0-6 |
2.条件建设(5分) |
科研场地建筑面积(2分) |
㎡ |
≥1000平方米 |
1-2 |
<1000平方米 |
0 |
仪器设备及试验装置资产原值(3分) |
万元 |
≥500万元 |
1-3 |
<500万元 |
0 |
3.运行管理(5分) |
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情况(5分) |
|
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
4-5 |
制度基本健全,运行较为规范 |
2-3 |
制度不够健全,运行不够规范 |
0-1 |
二、科研活动与创新成果(45分) |
4.承担课题(8分) |
三年内承担国家级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省部级课题和市厅级课题数量(8分) |
项 |
每承担1个国家级课题得4分;每主持承担1个省部级课题得2分;每主持承担1个市厅级课题得1分;累计不超过8分 |
0-8 |
5.论文专著(5分) |
三年内在国际和国家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和被SCI/SSCI/EI收录论文数量,及出版的专著数量(5分) |
篇 |
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上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得5分;在其他国际权威期刊(top10)发表论文,每篇得2分;被SCI/SSCI和 EI收录论文,每篇得0.5分;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得0.1分;每出版1部专著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 |
0-5 |
6.科技奖励(10分) |
三年内获得的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数量(10分) |
项 |
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每获得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得10分;每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8分,每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得6分,每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三等奖得4分;每获得1项市厅级科技奖得2分;累计不超过10分。排名第二、三的承担单位按50%计算。 |
0-10 |
7.知识产权(10分) |
三年内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经认定的农业新品种、取得临床新药批文)数量(10分) |
件/项 |
每获得1项临床新药批文得2分,每获得经认定的农业新品种1项得1.5分,每获得1件发明专利授权得1分,每获得软件著作权1项得0.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
0-10 |
8.标准制定(7分) |
三年内作为牵头单位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7分) |
项 |
作为牵头单位,每主持制定1项实施的国际标准得7分;每主持制定1项实施的国家标准得5分;每主持制定1项实施的行业标准得3分;参与标准制定不计算在内;累计不超过7分 |
0-7 |
9. 开放合作课题(5分) |
三年内开放合作课题数量(包括对外开放本实验室课题及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等到实验室来做项目)(5分) |
项 |
每设立1项开放课题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 |
0-5 |
三、公共服务与经济效益(35分) |
10.公共服务(20分) |
三年内为企业等解决技术难题与关键技术的课题数(横向课题)(10分) |
项 |
每解决1项难题或关键技术课题得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0-10 |
三年内对外提供仪器设备共享和检测服务情况(10分) |
批次 |
累计对外提供服务50批次得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0-10 |
11.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情况(15分) |
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推广情况(含应用到临床)(5分) |
项 |
每转化、转让或推广1项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 |
0-5 |
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推广累计实现的利税(10分) |
万元 |
利税(效益)≥500万元, 每增加100万,得分增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5-10 |
100万元≤利税(效益)<500万元 |
1-4 |
利税(效益)<100万元 |
0 |
说明:85分以上为优秀,70-85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来源:湖州市科技局